您所在的位置:首页>新闻动态>新闻内容

金源万博与您分享互联网信托的未来发展趋势!

互联网信托,是中国人民银行等十部门在今年所发布的《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中提出的一种互联网金融新业态。

 

》》互联网信托增强了信托产品的流动性,进一步推进了金融监管改革与创新,更好地支持了我国实体经济的发展。作为一种新业态,互联网信托对监管新政的具体实施充满着期待。

 

》》随着我国金融创新的不断深入,信托在资产管理和投融资领域已经扮演起日益重要的角色,信托资产规模和信托资本规模均在持续增长。根据2015年中国信托业协会对外公布的行业报告数据,截至2014年底,我国注册的信托公司共有68家,广泛分布在国内28个省、自治区和直辖市,信托公司管理的信托资产规模已经达到13.98万亿元,同比增长了28.14%。

 

信托行业开始新的布局

 

》》同房地产信托、土地信托、资金信托、知识产权信托、家族信托等概念相比,互联网信托并不是新出现的信托产品类型,而是信托机构综合运用互联网思维、互联网架构和互联网技术所推出的新型信托业务经营模式。互联网信托的推出,实现了信托业务由线下交易迁移至线上交易的服务升级,在线下与线上服务的深度融合中,推动了信托服务的网络转型,拓宽了信托机构的投融资渠道。

 

》》这种转型,一方面标志着中国信托业彻底放低“身段”,真正迈入了大众化时代,走进了普通公众的日常生活;另一方面,也标志着整个信托行业开始了新的布局,在互联网金融创新中觅寻更多富有想象力的可能性。

 

》》需要强调的是,互联网信托并未改变信托的本质属性,也未改变信托业务的风险结构,因此要控制好互联网信托风险的隐蔽性、传染性、广泛性和突发性,就必须严格遵循监管规定,加强风险管理,确保交易合法合规。《指导意见》强调,信托公司在开展互联网信托业务时,要遵守合格投资者等监管规定,保守客户信息,制定完善产品文件签署制度,保证交易安全。

 

未来可打造全国集中交易平台

 

》》建立互联网信托平台是信托公司和互联网企业开展互联网信托业务的基本条件。无论是自建平台,还是借助第三方平台,均有助于解决信托产品开发和销售中的信息不对称和资源不对称问题,增强信托产品的流动性和吸引力。这些年来,囿于信托产品线下交易和区域经营的局限性,信托受益权转让一直未能形成规模化的全国交易市场。信托公司整体上过分关注于高端客户,信托产品投资门槛高,缺乏应有的流动性,这些制约了信托观念的传播和信托业的发展。一旦投资者在信托存续期内遭遇突发性资金需求,很难及时把信托受益权转让出去获得变现。

 

》》互联网信托的出现,在很大程度上破解了信托产品流动难的问题。不同互联网信托平台的建立,客观上为信托产品的销售和流动提供了集中交易的发现机会。当然,互联网企业和信托公司所建立的互联网信托平台更多立足于自身产品,在产品流动性的选择方面仍存在较为明显的局限性。从未来发展趋势看,中国信托业协会在互联网信托发展中应该有所作为,不但可以强化对行业自律规范的系统完善,而且可以打造互联网信托产品的全国集中交易平台。

 

互联网信托平台的三种模式与牌照管理

 

》》目前,理论界对互联网信托平台性质的认识尚未统一。有的认为互联网信托平台属于中介组织,有的则认为属于出租的“柜台”,还有的认为平台是独立的经营者,也有的认为平台是一个市场管理者。

 

》》应该看到,互联网信托平台是互联网企业或信托公司开展互联网信托创新业务的“替身”,平台的“人格”与设立平台的互联网企业或信托公司的“人格”是重合在一起的,投资者和平台进行交易其实就是和互联网企业或信托公司进行交易;除名称外,平台本身的财产、组织机构以及经营场所等都与设立平台的机构保持高度一致。因此,应将平台归于经营者范畴,对平台本身也应实施“属人原则”下的“牌照”管理。

 

》》具体而言,如果平台系信托公司所建,则信托公司已经取得的金融许可牌照只要有效,平台即会自然而然地同时具备信托业务经营资格,相应产品应该接受银监会的监督和管理;但如果平台系互联网企业所建,则互联网企业在从事信托业务创新之前应申领金融许可牌照,否则其平台并不具备信托业务经营资格,相应的信托产品会涉嫌违法经营而受到调查;如果平台系信托公司和互联网企业合作开发建设,相应的信托产品设计又是依托信托当事人内部结构进行设计和开发,则平台本身的合法性会基于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的合法经营资格而取得合法依据,这种类型的互联网信托平台实现了互联网企业和信托公司之间的业务合作与优势互补,同样应受到监管机构的监督管理。

 

》》在目前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金融体制下,对互联网信托平台的人格界定需要注意区分三种模式:

 

》》第一种是“信托公司+互联网”模式,该类模式的显著特点是信托公司设立平台,利用互联网创新信托业务,把线下交易迁至线上完成;第二种是“互联网企业+信托”模式,该类模式中则是由互联网企业设立平台,利用信托方式拓宽其融资渠道,扩大其经营范围;第三种是“互联网企业+信托公司”模式,该类模式中的互联网信托平台直接融合了双方各自优势,相互取长补短,实现了互利共赢。

 

》》对第二种模式,即互联网企业创新开展信托业务,应实施与信托公司同样的金融许可证制度,需接受中国银监会的监管。未来纯粹的“网络信托”完全可能会在第二种模式下的互联网信托公司中诞生。

 

》》目前为止,信托还没有真正意义上的互联网金融创新产品出现。互联网金融为信托行业的创新,无论是业务发展还是公司发展都提供了更多的可能性。而信托行业究竟如何才能运用好互联网金融这次机遇,仍需要行业整体根据客户需求,量身定做需求解决方案。重心重新回归到以风险控制为核心的轨道上来,坚持可持续发展。

上一篇:互联网时代 传统农业与电子商务进行深度融合!...
下一篇:金源万博与您分享“互联网+”医疗行业最新动态!...

金源在线客服

QQ在线咨询

咨询电话
010-83650488

在线咨询

在线咨询

电话咨询